永續發展委員會
永續發展委員會秉於董事會之授權,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提董事會報告或討論。永續發展委員會職責範圍包括:一、制定、推動及強化公司永續發展政策、年度計畫及策略等。二、檢討、追蹤與修訂永續發展執行情形與成效。三、督導永續資訊揭露事項並審議永續報告書。四、督導本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之業務或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永續發展相關工作之執行。
依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永續發展實務守則」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組織規程」),由董事會委任至少三名委員組成之,且至少一名董事參與督導,其中一名為召集人及會議主席。本公司永續發展委員會之成員皆符合上述規定。此外,永續發展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事項,提供諮詢。
永續發展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另行召開會議。有關本委員會會議召開情形及每位委員的出席率,請參考本公司各年度年報。
姓名 | 職稱 |
李伊俐 | 董事長 第一屆永續發展委員會召集人暨會議主席 |
李伊伶 | 副董事暨總經理 第一屆永續發展委員會委員 |
倪浩倫 | 公共事務副理 第一屆永續發展委員會委員 |